活動快訊
- 2025-01-13114年駐村藝術家甄選114年 TTICC駐村藝術家計畫甄選
TTICC歡迎藝術家進駐~創作~冥想~玩藝術
甄選對象:各界藝術創作好手們~
對原住民文化、當代藝術、文創設計、影像、音樂、舞蹈、科技創新、小農食尚、裝置藝術、生活美學等有相關創作達 2 年以上,或對原住民族文化藝術有興趣且具創作經驗之個人皆可申請。
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預定駐村日前2個月提出。
進駐期間: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止。
駐村期程:最多90日為限
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洽詢專線:089-320112、089-341211
臺東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處 部落經濟科吳小姐 (分機210)
TTICC
駐村
藝術家 - 2023-10-31《 TTICC文創聚落-專業設備》租借資訊❰ 設備介紹 ❱
♦ 立體雕刻類:
雷射雕刻機 (ART Aurora-1390)
3D列印機 (Makerbotn Replicator Z18)
♦ 繡織類:
電腦刺繡機 (TAJIMA TEJTII C1501)
電腦織布機 (AVL SDL 24H)
♦ 平面印刷類:
直噴印刷機 (EPSON SC-F2000)
熱昇華轉印輸出機 (EPSON SC-F9270)
多功能滾筒式熱轉印機 (PD-1760)
固色熱轉印機
平燙台 (OSHIMA OPB-778II)
工業用拷克機 (Siruba 747K-514M2-24)
工業用平車 (brother S-1000A)
網版曝光機 (FC-3040)
♦ 窯燒類:
瓦斯窯
小型電子窯 (H-34)
電子窯 (H-02)
真空練土機 (2hp)
玻璃烤彎爐 (G-03)
噴釉機 (H-07)
電動陶板機 (H-09)
磨釉機 (H-013)
電動拉坏機 (H-11)
(以上設備照片、功能介紹等詳如 附件2)
❰ 租借時間 ❱
平日9:00至17:00 (假日、國定假日不開放)
❰ 租借費用 ❱
設備租借費用計算方式為:使用費 + 保證金 (詳如 附件2)
❰ 租借流程 ❱
1️⃣下載申請表 (詳如 附件1)
2️⃣填妥後,寄信箱至o3085@taitung.gov.tw
或撥打089-341211 部落經濟科-張先生
❰ 備註 ❱
📌 師資請自行接洽。
📌 材料請自備。
📌 如需使用本聚落材料等,需另計費 (詳如 附件2)。
📌 於本聚落電腦使用打樣軟體編輯,編輯時間計申請使用時間。
📌 租借前,請先詳讀「臺東縣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聚落實驗室設備使用管理辦法」(詳如 附件3)。 - 2023-08-03TTICC場地租借公告臺東縣原住民 族 文化創意產業聚落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第 1 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本縣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聚落 (以下簡稱原創聚落)及本縣TTStyle原創館(以下簡稱原創館)場館空間 及有效發揮場館功能,特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包括原創聚落及原創館兩處。 原創聚落涵蓋樂舞實驗室、共創平台、LIMA展區、討論室、會議室、農產 實驗室、閱覽空間、中庭廣場、駐村宿舍、TTstudio聲音部分錄音室(控 制室、大錄製室、小錄製室剪輯室)等空間;原創館涵蓋草地廣場、一樓 廣場及三樓平台。 前項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pdf
第 3 條 本場地之使用以辦理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設計、展演、訓練、研習、推 廣、影音錄製、原住民族文化相關技術人才培育、技術交流研習及其他經 本府核准之活動。
第 4 條 各機關、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基於前條活動需要,得向本府申 請使用本場地。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於臺東縣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 聚落網站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本府審查核准者,申請 人應於使用日十日前,依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視為撤回申請。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申請使用者,除駐村宿舍及TTstudio聲音部落錄音室外,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場地維護費依使用空間及時段之收費 標準計收。
第 5 條 經核准進駐本場地之駐村藝術家、新銳設計師,及其他相關進駐團隊等, 於進駐期間使用本場地另依簽訂之進駐計畫合約書,不適用本辦法。
第 6 條 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後,不能如期使用時,至遲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五個工作日前通知本府,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未於期限內通知本府,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依核准日期使用場地,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 7 條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場地無法使用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無法延期,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本府核准使用場地後,因緊急狀況或其他公益需要,得通知申請人另定使
用期日,如無法改期,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向本府主張損害賠償。
第 8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各項器材、錄音及視聽設備,應由本府工作人員操作或 指導操作。 因人為因素造成各項設備故障、損壞者,由申請人按市價或同等級設備, 負責賠償或修復。 使用時發現設備異常,未即時通報本府工作人員或專業錄音工程人員,推 定為該時段申請人之人為因素所造成之故障或損害。 有偷竊、侵占或毀損錄音室設備者,除賠償外,並依法究辦。
第 9 條 非經本府許可,申請人不得以黏著劑、膠紙、鐵釘、圖釘等物品用於本場 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桌椅和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且不得拆除錄音室內設備接頭及自行更新 、升級及安裝軟體等;經本府許可使用者,應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第 10 條 場地使用完畢或經本府通知停止使用者,申請人應即回復原狀,並會同本府勘查。如有毀損,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府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如無損害,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 11 條 場地申請使用期間之場地佈置、公共秩序、安全防護、車輛管制、環境整 潔、活動保險及設施維護等,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 12 條 申請人應遵守使用時間,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超出申請使用時間,若因逾期使用所生之費用,本府得自保證金扣抵。
第 13 條 申請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或本辦法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有損害場地建築與設備或其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未經同意拆除或移動空間內設備。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不當使用情形者。
第 14 條 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場地,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於一年內不得向本府申請使用本場地。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場地相關資訊請聯繫原住民族行政處 部落經濟科 089-34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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