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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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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原住民族音樂製作及行銷補助》 申請期限至10/31止

更新 : 2023-10-24

訊息內容

一、前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促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之發展,提昇原住民族音樂人才質量及創作品質與數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其內涵如下:
音樂製作及行銷:
1. 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演奏均不限主題,但應具有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及富創意之呈現。
2. 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於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

三、申請者資格如下:
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2.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四、各補助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為優先。
2.作品創意行銷:行銷之標的為預計於申請次年度發行之音樂作品。

五、各補助項目之規格如下:
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
(1)專輯:作品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2)單曲及迷你專輯:作品曲數在五首(含)以下。
2.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標的之行銷宣傳應具體規劃(含行銷方式、宣傳管道、評估分析等),不限於辦理演唱會之展演活動。

六、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案補助。

七、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音樂製作及行銷:
1. 創作、錄製及行銷:          
(1)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2)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2.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各款補助不包括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八、申請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表件申請次年度補助:
音樂製作及行銷: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詳情規定及相關文件請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官網〉連結查詢及下載。
https://reurl.cc/0ZvK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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