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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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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說明

  1. 租借說明
  2. 選擇場館
  3. 填寫資料
  4. 完成租借
臺東縣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聚落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本縣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聚落 (以下簡稱原創聚落)及本縣 TTStyle 原創館(以下簡稱原創館)場館空間 及有效發揮場館功能,特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包括原創聚落及原創館兩處。 原創聚落涵蓋樂舞實驗室、共創帄台、LIMA 展區、討論室、會議室、農產 實驗室、閱覽空間、中庭廣場、及駐村宿舍等空間;原創館涵蓋草地廣場、 一樓廣場及三樓帄台。
第二項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三條

本場地之使用以辦理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設計、展演、訓練、研習、推 廣及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第四條

各機關、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基於前條活動需要,得向本府申 請使用本場地。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並檢附相關 文件,送請本府審查,經審查核准者,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日前,依規定 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視為撤回申請。

第五條

經核准進駐本場地之駐村藝術家、新銳設計師,及其他相關進駐團隊等, 於進駐期間使用本場地另依簽訂之進駐計畫合約書,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後,不能如期使用時,至遲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五個 工作日前通知本府,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未於期限內通知本 府,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依核准日期使用場地,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場地無法使用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無法延期,無 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府核准使用場地後,因緊急狀況或其他公益需要,得通知申請人另定使 用期日,如無法改期,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向本府 主張損害賠償。

第八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各項器材及視聽設備,應由本府工作人員操作或指導操 作,因人為因素造成各項設備故障、損壞者,由申請人按市價或同等級設 備,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九條

非經本府許可,申請人不得以黏著劑、膠紙、鐵釘、圖釘等物品用於本場 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桌椅和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 音響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等;經本府許可使用者,應於使用後回復 原狀。

第十條

場地使用完畢或經本府通知停止使用者,申請人應即回復原狀,並會同本 府勘查。如有毀損,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府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如無損害,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場地申請使用期間之場地佈置、公共秩序、安全防護、車輛管制、環境整 潔、活動保險及設施維護等,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遵守使用時間,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超出申請使用時間,若因逾期 使用所生之費用,本府得自保證金扣抵。

第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 違反法令或本辦法規定。
  • 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 有損害場地建築與設備或其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 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其他經本府認定有不當使用情形者。
第十四條

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場地,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於一年內不得向 本府申請使用本場地。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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