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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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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聚落-TTstudio聲音部落錄音室及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本府TTstudio聲音部落錄音室及有效發揮錄音室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TTstudio聲音部落錄音室控制室、大錄製室、小錄製室、剪輯室及各項錄音室設備。
各空間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各設備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三條

本錄音室及設備之使用以辦理影音錄製、原住民族文化相關技術人才培育、技術交流研習及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

第四條

各機關、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基於前條活動需要,得向本府申請使用。申請者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妥使用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本府審查,經審查核准者,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視為撤回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繳納使用費後,不能如期使用時,至遲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五個工作日前通知本府,已繳納之使用費,無息退還;未於期限內通知本府,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依核准日期使用錄音室或設備,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使用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無法延期,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府核准使用後,因緊急狀況或其他公益需要,得通知申請人另定使用期日,如無法改期,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向本府主張損害賠償。

第七條

申請使用本錄音室及各項設備,應由專業錄音工程人員指導操作,因人為因素造成各項設備故障、損壞者,由申請人按市價或同等級設備,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八條

非經本府許可,申請人不得以黏著劑、膠紙、鐵釘、圖釘等物品用於錄音室內之牆面、地板及桌椅和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等;經本府許可申請人,應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第九條

錄音室使用完畢或經本府通知停止使用,申請人應即回復原狀,並會同本府勘查。如有毀損,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府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如無損害,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十條

申請人使用錄音室應遵守使用時間,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超出申請使用時間若因逾期使用所生之費用,本府得自保證金扣抵。

第十一條

非經本府同意,不得拆除錄音室內設備接頭及自行更新、升級及安裝軟體。使用完畢時,應負責歸還原位。

第十二條

本錄音室內禁止吸菸及飲食,並保持環境清潔。

第十三條

申請者領取或歸還設備時,須與本府作清點與狀況檢查。

第十四條

設備領取與歸還應準時辦理,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超出申請使用時間,若延遲歸還者,每小時加收該項設備使用費5%。

第十五條

申請者須負保管責任,運送設備時,應妥善安置,以免碰撞故障造成損毀。

第十六條

如使用時發現設備異常請立即通知本府,隱情不報者視同損壞。

第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 違背政府法令及國策者。
  • 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習慣,違反國民生活須知及禮儀規範者。
  • 實際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契約規定事項者。
  • 活動有損及本錄音室設施與設備者。
  • 未經同意拆除或移動空間內設備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

  • 使用期間因過失致損害空間及設施時,復原修繕所支付之費用全數由申請人支付。
  • 如有偷竊、惡意毀損錄音室之設備者,除賠償外並依法就辦。
第十九條

申請人經核准使用錄音室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於一年內不得向本府申請使用本錄音室 。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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